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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成功取保并获得缓刑判决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6-08-24 13:56:57  23人浏览 0人评论

【案情简介】

李某,53岁。2014年10月李某向无证药品销售中间商购进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300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500盒、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0盒,在自家经营的药店进行销售。同月,当地公安民警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并当场查获上述药品。经鉴定,该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处理,并以李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为由对李某实施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

李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后,李某的家属聘请我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接受该案后,本律师立即与李某进行了会见,向其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个人工作生活经历情况。经过与李某的会见,本律师认为李某虽然有犯罪事实,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本律师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材料,阐述并列举证据阐明李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该请求得到侦查机关的认可,并同意了对李某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控辩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通过阅卷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有了具体、完全的认识。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本律师与审查起诉机关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阐述辩护人对本案的证据与法律的意见,并综合全案,请求公诉人在建议量刑时考虑向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建议。该建议得到审查起诉机关的积极回应。

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人控诉被告人李某有实施销售假药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同时,考虑到李某有坦白、悔罪态度较好等从轻情节,建议法院对李某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在此情况下,辩护人重申李某的从轻量刑情节后,表示同意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对李某采取轻判。

【法院判决】

法庭经过依法开庭及庭后合议,同意采纳公诉人及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对李某作出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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