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影响公司对外债务的偿还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6-08-24 14:09:42 14人浏览 0人评论
案情:
双鑫公司与东华公司长期以来存在着业务往来,由于种种原因,东华公司一直未能及时结清货款。根据双方核算,截止2013年5月31日,东华公司已拖欠双鑫公司货款30万元。双鑫公司多次催要上述欠款,东华公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该货款与公司无关为由搪拒绝支付,迫于无奈,双鑫公司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华公司支付货款。
庭审:
庭审时,就东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货款义务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东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该货款与公司无关;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因此东华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货款义务。
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东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能成为其拒付货款的理由。
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货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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