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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要求继承岳父遗产案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6-08-24 14:25:22  24人浏览 0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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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杜锋和王曼结婚。王曼是家中的独生女,婚后小两口一直与王曼的父母同住。两年后,王曼父母离婚,王曼母亲搬出另住,不久,王曼因病去世。此后,杜锋继续与岳父共同生活,两年半后,岳父病故。

岳父生前未订立遗嘱,岳父的父亲多年前即已去世。岳父的母亲遂以岳母、杜锋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岳父的遗产。

庭审中,杜锋认为,在王曼去世后,自己作为丧偶女婿,对岳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有权继承岳父的遗产,故此,提出反诉,诉请继承岳父的遗产。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杜锋在王曼去世后,继续和岳父生活在一起,对岳父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故此,可适当分得岳父的遗产。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杜锋的岳父,在经历离婚和独生女去世等不幸事件后,精神备受打击。在此情况下,杜锋作为丧偶女婿,选择与岳父继续生活在一起,在精神上给予岳父一定的慰藉,在生活上给予岳父一定的扶助,尤其在岳父生病期间,杜锋更是对岳父予以较多照顾。但能否由此认定其已对岳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

本案中,杜锋主张,自己在王曼去世后,继续与岳父生活在一起,已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自己应该有权继承岳父的遗产。但前述主张,显然并未获得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杜锋对岳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但尚不能确认其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此情形下,应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适当分给其一定的遗产。

(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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