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内容应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体现。县领导的讲话和县政府的规定,是宏观指导性的,并不当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原告主张县领导的讲话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证据证明力优于竞买须知等,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案情简介:
一、2011年3月6日,佟玲嫚经过公开竞价,竞得涉案黑山县201101-3地块,成交价9300万元,并于当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约定,竞得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佟玲嫚与黑山县国土局一直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黑山县政府对案涉地块进行拆迁过程中,与拆迁户腾万利因拆迁补偿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一直未动迁。2012年3月21日,佟玲嫚利用黑山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空白合同与腾万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黑山县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其后加盖了公章。协议签订后,佟玲嫚向腾万利支付了安置补偿款260万元。
三、在辽宁黑山房地产暨商业地产招商推介会上,黑山县县长汪兴代表政府承诺“毛地竞拍,净地出让”,县委、县政府对中标标段基础设施量化工程建设保证到位,中标后60天内交付净地,如有违约政府承担全部责任。
四、2010年4月11日黑山县政府发布的黑政发(2010)10号《黑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规定》承诺自开发企业竞标摘牌签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拆迁,并承诺完成拆迁区域内“两通一平”。
五、佟玲嫚已经向黑山县国土局交付5255万元土地出让金,案涉土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开发8栋房屋均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佟玲嫚一审诉讼请求:佟玲嫚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黑山县国土局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判令黑山县政府立即开通201101-3地块前的规划路;(三)判令黑山县国土局与黑山县政府赔偿经济损失142907743元(1、违约金按9300万元的日1‰计算,暂计至2012年8月6日共计4185万元;2、原告自行安置拆迁户损失拆迁赔偿费580万元;3、由于延迟开工造成建筑材料报废、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共计2161700元;4、由于无法施工,施工人员、技术人员需在现场待命,造成劳务损失418.8万元;5、工程迟延导致58户解除预售合同,因楼盘均价下降导致合同差价损失4096224元;6、额外承担安置费用34211819元;7、商业信誉损失5000万元)。(四)由黑山县国土局与黑山县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七、辽宁省高院一审判决:黑山县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佟玲嫚拆迁补偿款757401.2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八、佟玲嫚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