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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中心员工强迫顾客消费被判刑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2-16 19:03:56  6人浏览 0人评论

 

近日,昆山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一起犯强迫交易罪案件,詹某甲等人多次强迫顾客消费该店提供的美容服务及护肤产品,从而达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目的,结果触犯了刑法,锒铛入狱。

20159月至11月间,詹某甲等人先后在昆山市花桥镇花开设的纽曼美容护肤中心、昆山市蓬朗街道新沪路开设纽曼美容养生馆,由詹某甲等人先后担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由王某及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美容师,负责向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推销护肤产品,由曾某、詹某乙等人担任导购。在经营过程中,导购负责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为由将顾客带进店内,王某、詹某甲等人以排毒等名义在顾客脸上涂抹粉底、印泥、减肥霜等物,并用仪器在顾客面部操作,致顾客面部出现斑点、灼痛、红肿等不适,后又以不消费该店美容服务及护肤产品上述症状就无法消除、致留疤、毁容等相威胁,多次强迫顾客消费该店提供的美容服务及护肤产品,从而达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目的。其中,詹某甲参与作案17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00000余元;曾某参与作案9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68500余元;王某参与作案6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詹某参与作案2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均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曾某、王某、詹某乙采用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最终,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詹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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