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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案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3-01 20:16:52  10人浏览 0人评论

        【基本案情】

  20085月至20126月,被告人周在任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对被告人周某甲及开发商周某癸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2.67亩建房的行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报告制止,从而导致违法占地建房成为事实,相关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复垦。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在担任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对开发商周某癸、被告人周某甲违法建设的行为未能及时上报制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周能够当庭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其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监管、查处职责的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违法建设行为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置若罔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类纵容违法建设的行为,既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又给守法者造成了误导,形成了违法建设的攀比效应。被告人周安平疏于履行职责,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法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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