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3-15 20:11:32 10人浏览 0人评论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在任职村镇规划建设站站长期间,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骗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并伪造证件的主人以土地或房屋向其抵押借款的协议,虚构有人向其高息抵押借款的事实,欺骗被害人李某等人为借款提供资金,其中从李某处骗取人民币89.07万元,从腾某处骗取人民币17.2万元,从宋某处骗取人民币20.18万元,从苏某处骗取人民币5.12万元。
(二)裁判结果
2014年3月7日,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人向其高息抵押借款的事实,欺骗被害人为其借款提供资金,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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