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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3-20 21:51:27  5人浏览 0人评论

【基本案情】

 

公司多次被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河水排放生产废水,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均超标。环境保护局曾两次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于2015122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将被污染损害的水域环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如公司无法恢复原状,请求判令其以2600吨废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6.91万元为基准,以该基准的3倍至5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根据已查明的环境污染事实、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可酌情确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遂判决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宣判后,公司以一审公益诉讼人市人民检察院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污染物排放点的环境质量已经达标不能作为公司拒绝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理由,一审判决以2.035倍作为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系数并无不当,以查明的公司排放废水量的四倍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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