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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复制就餐卡在食堂吃半年“白食”是否构成犯罪

2017-05-15 18:13:42 | 李华阳 | 0人浏览 | 0人评论

现年40岁的男子李某家住武昌区堤后街。2016年9月初,李某到东西湖区家华工业园某公司当车间操作工。李某发现,该工业园的食堂使用就餐卡消费,他觉得有机可趁,上网搜寻就餐卡的复制方法。2016年10月初,李某花费150元钱从网上购得电子配卡机后,将自己存有300元的就餐卡进行复制,使用伪卡在食堂内竟然可以消费,余额也为300元。李某大喜过望,开始在食堂使用偷配的伪卡吃香的喝辣的,大手大脚消费。今年5月初,承包食堂的湖北仙桃男子吴某在算账时,发现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食堂莫名亏损了2.5万多元。吴某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向警方报案。东西湖区公安分局“万名警察进社区”专班民警及径河派出所刑侦民警王彦等人立即开展调查走访,发现食堂的经营区及食材均没有出现被盗情况。“如果复制就餐卡进行消费,便会神不知鬼不觉!”一个大胆的猜想出现在王彦的脑中。通过排查,王彦等人发现,一名李姓男子使用就餐卡消费时,一连数天都点了价格比较贵的菜肴,一点也不心疼,十分可疑。民警找到李某并出示了他近几天来的消费记录后,李某如实交代了自己从去年10月份以来,使用电子配卡机复制食堂就餐卡吃“白食”的事实。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复制就餐卡在食堂吃半年“白食” 男子涉嫌盗窃罪被刑拘)

 

李华阳律师: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客观上,李某通过复制就餐卡,偷偷占有食堂的食物吃“白食”,数额达2.5多万元,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食堂食物的目的,符合这一行为模式,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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