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铜山乡79岁的常桂香老泪纵横,她期盼这一天已经13年,两个儿子和一个孙子惨死在猎枪口之下,老人执着地为儿孙讨公道,一家人希望判处凶徒死刑立即执行。2007年2月24日,同村的高家(常桂香家)和马家因为荒地承包发生纠纷,常桂香41岁二儿子高某录、32岁四儿子高某立和19岁大孙子高某,在与马某谦等5人的冲突中,被马某谦的大儿子马某付持猎枪打死。(来源:华商报 原标题:持猎枪连杀3人案今开审:凶徒被指开枪残忍补射,扬言整死一家人,家属放弃120万民事赔偿只求判死刑立即执行 编辑:李振)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上马某付实施了持猎枪打死人的行为。导致了高某录、高某立、高某的死亡结果。高某录、高某立、高某的死亡与马某付持猎枪打死人具有因果关系。马某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马某付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马某付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