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深夜敲门欲强奸同学母亲法律分析
“咚咚咚,咚咚咚……”晚上11时许,正睡得迷迷糊糊的张爱花被一阵敲门声惊醒。张爱花没有开灯,把防盗门打开了。
来人直接蹿进儿子刘明的屋子里,张爱花正要回自己的卧室,装成她儿子的李军一手掐住她的脖子,一手揪住她的头发往床上按,欲行不轨。张爱花用力挣扎,大声质问:“你是谁?你来我家做什么?”
李军继续掐着她的脖子说:“别再喊,再喊我就掐死你。”随着李军力道的加重,张爱花渐渐失去了反抗的力气。
“怎么回事,爱花?”睡在隔壁房间的刘峰听到儿子的屋里传来打骂声,刚开始以为妻子在训斥儿子,可感觉越来越不对劲。他打开灯,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妻子被一个约20岁的陌生人压在身下,如果他晚来一步,后果不堪设想。狠命地将李军推开后,刘峰很快将瘦弱的李军控制住。
刘明和李军从小就认识。一次李军邀请刘明上网。上网时,两人交的是通宵费用,一人8元共16元,由李军付钱。刘明并不知道,正是这8元钱的上网费让李军不满,从而招来了报复。
“我讨厌他,我讨厌他全家人,我就是要报复。”李军说,他一开始并没有想到作案,那天上网时自己口袋里只有50元钱,而刘明就是不掏钱。他虽然付了上网费,可心里很不舒服。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节选自河南法制报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少年李军只因多付8元网费心生报复,深夜敲门欲强奸同学母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