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得利人获得财产需全额返还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善意得利人获得财产需全额返还吗?

2019-04-11 17:09:45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原告是一家经营水电工程安装、消防工程施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一家经营水泥制造、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双方无业务往来,也无债权债务关系。2018年12月,因原告员工疏忽大意将本应汇给供货商的300150元材料款转账至被告的账户上。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梅县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30015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确实无业务往来,不知为何原告会将款项汇至被告账户,现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了,无法退回,被告没有不将款项退回给原告的意思。(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员工疏忽大意转错账 不当得利应返还)

 

 

李华阳律师: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该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此外,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需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即:善意的得利人(指得利时,不知其所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仅对“受返还请求之时”尚存之“现存利益”负返还义务,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的责任。恶意的得利人(指得利时,知其所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须返还全部所受利益,对“受返还请求之时”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本案中,水电公司员工因疏忽大意将汇给供货商300150元的材料款错转至水泥公司账户后,经催收未果的,水泥公司不还钱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作为得利人,经水电公司催还仍未果,是由于其账户冻结所致,所以,其主观上并无恶意,对于返还财产的范围,水电公司依法可要求其“受返还请求之时”尚存的“现存利益”负返还义务,由于水泥公司对其财产的取得尚还存在,所以,水电公司可主张其返还全款。

 

 

相关法律:《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