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家经营水电工程安装、消防工程施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一家经营水泥制造、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双方无业务往来,也无债权债务关系。2018年12月,因原告员工疏忽大意将本应汇给供货商的300150元材料款转账至被告的账户上。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梅县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30015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确实无业务往来,不知为何原告会将款项汇至被告账户,现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了,无法退回,被告没有不将款项退回给原告的意思。(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员工疏忽大意转错账 不当得利应返还)
李华阳律师: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该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此外,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需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即:善意的得利人(指得利时,不知其所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仅对“受返还请求之时”尚存之“现存利益”负返还义务,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的责任。恶意的得利人(指得利时,知其所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须返还全部所受利益,对“受返还请求之时”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本案中,水电公司员工因疏忽大意将汇给供货商300150元的材料款错转至水泥公司账户后,经催收未果的,水泥公司不还钱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作为得利人,经水电公司催还仍未果,是由于其账户冻结所致,所以,其主观上并无恶意,对于返还财产的范围,水电公司依法可要求其“受返还请求之时”尚存的“现存利益”负返还义务,由于水泥公司对其财产的取得尚还存在,所以,水电公司可主张其返还全款。
相关法律:《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