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POS机套现是犯罪吗
一家小超市在短短5个月时间里,资金流水竟超过2000万元。原来,这家超市老板还经营着“副业”——POS机套现。
门某在海淀区马连洼某小区内经营着一家超市,因业务需要,超市申请了几台POS机,以备顾客刷卡结账。但不久后,门某利用POS机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他通过虚构交易,让持卡人在超市的POS机上刷卡,并将刷卡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对方,并按照金额不同收取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手续费。去年4月至8月期间,门某共套现2021万余元。
庭审中,门某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坦言“知道这个行为不对,但没想到这么严重”。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超市老板用POS机套现获刑 涉案金额达2000万 作者:彭小菲)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本案中,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