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可以兼职“赚外快”吗
刘某是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9年5月其单位被确认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刘某自1998年以来,在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一直在朋友开的公司中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兼职工作,并领取兼职报酬。2000年6月,单位知道了刘某在外兼职的情况,即找其谈话,晓之利害,刘某口头承认了错误。2002年3月,当地税务部门找到刘某单位要求刘某补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现刘某还在兼职兼薪,于是给了刘某行政降级处分。“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就不能兼职吗?何况我供职的是一家事业单位,本人仅是一个技术人员,根本算不上公务员啊!”对此处分,刘某有些想不通。
李华阳律师:《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其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本案中,刘某所在单位于1999年5月即被确认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因此,在单位实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刘某就应当停止兼职兼薪,单位给刘某的处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