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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顺道购买穿山甲甲片触刑律

2020-01-19 17:34:26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9年1月4日,陈某驾驶一辆起亚牌轿车从缅甸甘拜地返回中国云南省腾冲市,途经甘拜地寨子脚公路边时看到一名缅甸男子出售穿山甲甲片,陈某即产生购买回家药用的想法,遂与缅甸男子商量让其将1500克穿山甲甲片送入中国云南省腾冲市黑泥塘寨子边交易,自己则驾驶起亚牌轿车通过黑泥塘联检大楼入境,在黑泥塘路边被告人陈某以4760元向缅甸男子购买穿山甲甲片1500克,交易完成后,陈某将穿山甲甲片放在副驾驶位的脚垫上,当车行驶至云南省腾冲市猴桥镇腾密公路猴桥镇东村社区普勒寨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陈某收购的1500克动物制品系鳞甲目穿山甲科中华穿山甲和爪哇穿山甲的混合甲片,中华穿山甲和爪哇穿山甲都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00克穿山甲甲片至少来自4只穿山甲,价值5344元。(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把穿山甲鳞片当土特产带入境被抓 编辑:张杨)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该罪。

 

本案中, 陈某收购的1500克动物制品系鳞甲目穿山甲科中华穿山甲和爪哇穿山甲的混合甲片,中华穿山甲和爪哇穿山甲都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00克穿山甲甲片至少来自4只穿山甲。陈某非法购买、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对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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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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