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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后肇事致人受伤,车主有责任吗?

2020-01-19 17:35:42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张某将王某停靠在自家楼下停车位上的一辆小汽车盗走,并打算将该车驾驶至朋友处改装。行车途中张某因为心慌驾驶车速过快,撞伤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刘某。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对本次事故无责任。经查,因王某在外地出差,长期未使用被盗车辆,该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已到期,王某未及时续保交强险。刘某要求张某、王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未投保车辆被盗后撞伤行人车主应否担责 编辑;王宁)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车辆被盗期间车主虽然对车辆失去了运行支配力,但是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与其是否失去运行支配力并无因果关系,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并不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车主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是知悉并可以预见到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但其未主动投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该过错侵害了受害人的损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但并非所有未投保交强险的被盗车辆的车主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被盗车辆被盗多年,车主无法为该车投保的情况下,车主应当予以免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义务人除三种例外情形不得解除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分别是: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盗车辆车主王某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交纳“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车主在“交强险”到期后理应及时续保,但未能续保,其行为具有过错。由于车主王某的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王某需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与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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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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