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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

2020-01-20 16:06:13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9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执过程中,恼羞成怒的蒋某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据悉,蒋某在案发小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蒋某父母家住14楼,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停靠在停车区域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各类损失经评估为4293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上海判決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 编辑:刘正)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显。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还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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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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