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王某驾驶货车与横过马路的9岁儿童田某发生碰撞,导致田某手臂擦伤,在王某送田某就医时,货车上的乘车人刘某为不阻塞交通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移位。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设备,肇事车辆也未安装行车记录仪,导致随后赶来的公安交警部门在确定事故责任时犯了难,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上的乘车人刘某将车辆移动,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认定,因此无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私自移开事故现场车辆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乘车人是否应担责 编辑:王霞)
李华阳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本案中,司机王某因送受伤者就医而没有及时移车,乘车人刘某只是基于不堵塞交通的目的移车,属于好意协助,非故意原因移动车辆,因此不应当成为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