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信用卡刷一万多元构成何罪?
2018年10月10日18时许,张某在自已工作的醴陵市解放路百货大楼醴百手机城店外捡到李某丢失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已开通免密支付功能)。2018午10 月17日16时许,张某发现没有人来认领信用卡,便认为捡到的信用卡没人要,于是拿出自己使用的瑞和宝刷卡POSS机连接自己一台苹果SE手机,准备试刷该信用卡。此后,张某一共在该信用卡内刷出16482元人民币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来源:中国法院网(刘思妙) 原标题:捡到信用卡刷一万多元 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李华阳律师: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方式,作了穷尽式的列举,即本法该条文列举的四种方式。若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以上表现方式的,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其中,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并以违反合法持卡人的意志为前提。但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不构成犯罪。这里的“他人信用卡”不包括自己名义下的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就属于数额较大,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张某捡到李某丢失的信用卡,共刷出16482元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因其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故,根据《刑法》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