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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9家公司围标是犯罪吗

2015-01-29 10:33:26 作者:李华阳 1911人浏览 0人评论

串通9家公司围标是犯罪吗

2011年7月,时任重庆第七建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的被告人张甲了解到某工程项目将进行招标,欲承揽该项目工程,遂通过本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张乙(另案处理)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以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投标,由张甲所在的部门组织投标事宜。

为提高中标率,张甲私自与张乙商议联系其他建筑企业串通围标,张乙即安排部门副经理王某与张甲配合。

随后,张甲伙同张乙、王某等人,以自己提供投标保证金、负责制作投标书经济标和技术标、以“资料费”名义支付报酬3000元至4000元不等为条件,先后联系了9家建筑公司作为围标单位。

张甲等人还找到本公司成控部经理唐某(另案处理)为上述9家公司制作了经济标,并确定了各自的投标报价,后向唐某支付了相应报酬。

张乙帮助张甲联系他人为上述9家公司制作了技术标,张甲向张乙支付了相应报酬。 待所有围标公司的经济标、技术标制作完成后,张甲要求王某安排其部门员工将标书并“资料费”分送给9家围标公司。

张甲另行筹集资金分别向9家围标公司汇款160万元,用于各围标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9家围标公司使用张甲等人准备的经济标、技术标及投标保证金参与了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共计17家)。

2011年9月,重庆七建公司以7900余万元中标,并于同年10月28日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

同年12月2日,张甲与重庆七建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作为该项目工程的负责人实施施工,并按照工程实际结算总额的2.8%向重庆七建上交利润。

2012年8月21日,张甲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串通9家公司围标 以7900余万元中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甲在代表公司参与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伙同他人与其他企业串通围标,中标金额7900余万元,其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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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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