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家属称,李女士在与好友聚会时饮酒过量致使其长期昏迷不醒,而聚餐者并未尽劝阻义务,故李女士家属将聚餐者王某、余某、胡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74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女士家属诉称,李女士与被告王某、余某、胡某是好友,2018年11月28日,被告三人邀请李女士参加聚会,并由被告王某开车将李女士接走,聚餐中李女士醉酒,饭后由被告王某驾车将李女士放至其居住的小区附近,后李女士独自回家。次日李女士便昏迷不醒,送医后至今仍未恢复意识。原告主张,被告三人邀请李女士聚餐,王某、胡某、余某作为李女士相识多年的朋友,在聚餐过程中未对李女士饮酒过量尽到劝阻义务,酒后也未能将李女士安全送回家中交于家属照顾。作为酒局的组织者,被告三人未对李女士尽到劝阻及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女士因醉酒至今昏迷不醒,被告三人对此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李女士医疗费共计740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称醉酒昏迷不醒 醉酒者家属起诉聚餐者索赔)
李华阳律师: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作为是不当为而为之,以积极的举止动作致人损害;不作为是当为而不为之,以消极的无所作为致人损害。其中,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需具备四个要件,即加害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加害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加害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过错侵权须加害人具有过错。而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即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诱发或开启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则行为人负有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对此具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醉酒引发的人身损害是由行为人王某、余某、胡某的先前行为(即邀请其聚餐喝酒的行为)诱发出李女士不合理喝酒的危险,对李女士而言,三者负有在聚餐时劝酒的义务和醉酒后将李女士交给成年家属的作为义务,若其未尽该合理的作为义务,使李女士遭受人身损害的,对此具有过错,因此,王某、余某、胡某的行为均构成不作为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王某、余某、胡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