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陈某将位于富川县富阳镇某村的猪场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杨某已给付21万元。后因环保问题,双方决定撤销转让合同,陈某则需要将钱退还给杨某。在处理猪的问题上,双方发生纠纷,陈某主张先把猪拉走,杨某则坚持要陈某将钱全部退还,才能将猪拉走。陈某故决定把在猪场内守护的杨某的儿子毛某控制住并将猪拉走。同年10月12日凌晨,陈某及被邀集的朱某远、朱某举来到猪场,将毛某反手捆绑两小时并在此期间将猪场内的猪拉走。2018年10月17日、18日,朱某元及朱某举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26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来源:中国法院网(奉慕英) 原标题:买卖猪场发生纠纷 非法拘禁他人被判拘役)
李华阳律师: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内容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没有限制,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等;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
本案中,陈某、朱某远、朱某举共谋,将毛某反手捆绑两小时并在此期间将猪场内的猪拉走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具有故意,且拘禁时间持续在两小时,剥夺了身体活动的自由,故,依据《刑法》规定,陈某、朱某远、朱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