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刮擦惹出大麻烦 “路怒男”赔钱又领刑
肖某驾驶黑色小轿车途经祁东县某地时,与被害人驾驶的两轮女士摩托车发生刮擦,两人遂因此事争吵后发生打架事件。冲突中肖某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拿出一根钢管,将被害人的头部和腿部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的父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50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蔡移贵) 原标题:小刮擦惹出大麻烦 “路怒男”赔钱又领刑)
李华阳律师: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所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认识而非具体的认识,或者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并非轻微的伤害结果即可。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因此,在仅出于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基于同样的的道理,在殴打行为偶然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另一方面,在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对于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不一定有明确认识。因此,如果实际造成轻伤结果的,就按轻伤害处理;实际造成重伤结果的,就按重伤害处理。这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因为无论是造成重伤还是轻伤,都包括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内。
本案中,肖某开车与摩托车发生刮擦,遂与对方发生冲突,冲突中肖某持钢管将被害人头部和腿部打伤,造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轻伤害的结果,故,依据《刑法》规定,肖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