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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妙计”精准揽客,违法!

2019-03-12 18:30:09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装修公司“妙计”精准揽客,违法!

“喂,您好,是xx女士(先生)吗?我是xx装修公司的,我们公司近期有一个针对您购买楼盘的样板房征集活动……”买了新房的人或多或少有接到过类似的推销电话,甚至一天接到十数通,不胜其烦。不少人往往将电话一挂了之,有些人或许会想,自己的购房信息是怎么被这些公司掌握的,不但姓名、楼盘、手机号,甚至连房型、房号也一清二楚。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起因就是被告人为了装修公司扩大业务而“剑走偏锋”,自以为寻得一条生财路,殊不知触犯法律,落入法网。

2015年上半年,肖某、刘某合伙开了一家装修公司,为了开展电话营销,扩大装修业务的承接量,两人合计之后,打起了楼盘业主信息的主意。经过一番寻找,两人找到岳阳市房管局的临聘人员邓某,约定从其手中购买各楼盘的新业主个人信息,包含楼盘名、业主名、业主电话、栋号房号等。邓某利用工作之便,联系负责全市商品房网签备查系统维护工作的张某,让张某提供楼盘业主信息,并承诺分好处给张某。

2015年3月到2017年10月期间,张某多次利用维护权限查询和复制楼盘业主信息20000多条,提供给邓某。邓某则分10余次出售信息给肖某、刘某、李某等人,非法获利4万元。

刘某非法获取楼盘业主信息后,除自用之外,又转售给乐x装修公司、星x装饰公司等8家公司的业务人员,从中获利4.15万元。刘某等人非法获取和倒卖信息,看起来只是复制、粘贴和转发,后果却是给业主带来没完没了的电话骚扰。一些业主不堪其扰,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3月,刘某、肖某、邓某和张某相继落网。被抓获到案后,除了交代犯罪事实,刘某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邓某、张某各自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竹本悒)  原标题:装修公司“妙计”精准揽客,违法!)

 

 

李华阳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因此,公民生理状态、遗传特征、经济状况、电话通话清单、个人具体行踪等也包括在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类型之一,但该类型需要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且要求达到情节严重。在主观上需为故意,特定目的与动机不是本罪的责任要素。

本案中,楼盘业主信息包含楼盘名、业主名、业主电话、栋号房号等内容属于值得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张某、邓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肖某、李某等人提供各楼盘新业主个人信息20000多条,且从中非法获利4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行为,且已达到出售条数(五千条以上),所以,根据《刑法》规定,张某、邓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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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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