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狠咬“情敌”脸能从轻处罚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少妇狠咬“情敌”脸能从轻处罚吗

2015-02-04 13:20:53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少妇狠咬“情敌”脸能从轻处罚吗

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乘车尾随前男友吴某驾驶车辆(车载吴某女友李某)至宣城市车管所路段,拦停吴某的车,并进入该车后排座位,与“情敌”李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拉扯。期间,被告人张某将坐在副驾驶位上的李某脸部咬伤,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为夺回昔日“爱情” 少妇狠咬“情敌”脸庞)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