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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微信红包示爱90后女生,分手后能否要回?

2019-04-11 17:08:33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70后吕某在网上认识了90后女生黄某,并相互加微信好友,发展为情侣关系。此后,黄某对吕某经常嘘寒问暖,让吕某倍感暖心。黄某时则不时以手头拮据、应急需要等理由,向吕某索要微信红包。尽管,吕某经济并不十分宽裕,但对于小女友日常的一些红包的要求是有求必应,几个月内通过微信给予了七千余元。然而好景不长,吕某发现黄某对自己日渐冷淡,甚而还向其提分手要求,吕某遂向黄某要求归还其给予的钱款。黄某在微信信息上答应归还,只是未明示具体归还数额,突然某一天就把吕某拉黑并彻底断了联系。吕某故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还款。(来源:中国法院网 (揭颖 元春华 余磊)  原标题:大叔微信红包示爱90后女生 分手后欲要回 )

 

 

李华阳律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一般的借款合同都为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外,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需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行为人是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且资金已到达借款人账户的,那么,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行为人之间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民事借贷关系,即借款合同成立。如果行为人之间发生借款纠纷的,可提供双方之前签订的相关材料,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黄某在恋爱期间以手头拮据、应急需要等理由,向吕某索要微信红包共计七千余元的行为,虽然吕某给黄某发微信红包时并无明确是对吕某的借款,但通过吕某与黄某的微信聊天信息记录内容可知,吕某为黄某转账后,黄某作出过要偿还借款的承诺,因此,该信息内容是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即成立借款合同。故吕某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还款的,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吕某可持相关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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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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