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叶某通过微信认识刘某,二人多次见面、吃饭、逛街,期间的开销由叶某负担。叶某还自愿赠送刘某价值一万元的金手镯。之后,因听闻刘某有男友,叶某起了疑心,并趁刘某在试衣间试衣服时,偷拿其手机,用之前看到的密码解锁手机,发现刘某与其他男子存在暧昧关系。因此,叶某感觉被欺骗,遂想盗窃刘某的钱用来弥补之前的开销。之后叶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30日,趁刘某逛街试衣时,分三次通过微信将刘某的钱转至自己的账户,共计一万七千元。(来源:中国法院网(廖珺) 原标题:偷拿女友手机转钱 江西吉水男子获刑六个月 )
李华阳律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成立本罪的五种方式,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其中,普通盗窃(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要求具有盗窃数额较大,即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而其他四种特殊盗窃(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情形不要求盗窃数额较大,但至少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本案中,叶某趁刘某逛街试衣时,分三次通过微信将刘某的钱转至自己账户,共计一万七千元的行为,是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属于盗窃行为,由于其主观具有故意,窃取数额已达数额较大的标准,故依《刑法》规定,叶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