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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房子到底应当归谁?

2019-04-09 16:58:27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浙江宁波的90后姑娘小陈原本在杭州打工,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认识了来杭州旅游的老公小李。两人迅速坠入爱河,谈婚论嫁。

结婚前,小李在宁波已经全款购置了一套15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市值300多万。

“小李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不牢靠。我们双方家长都帮助你们点,你们再买套房子,写两个人的名字吧。” 小陈的父母这样和女儿建议,小陈却拒绝了。

她对自己和小李的感情很有信心,再买套房子,会给小李和他的父母增加压力。她也压根没想过,要在小李原来那套房子加名字之类的事。认识不到半年,两个人就结婚了,小陈也随小李来到了镇海生活,很快发现怀孕了。到这里,本是网恋的佳话。

可是,怀孕不久,小陈就发现老公有些“花”。小李开始夜不归宿,并且和别的女人暧昧不清。这自然让小陈伤透了心。小陈提出两点:打掉孩子、离婚。男方家人开始轮番劝说,小李也拿出了十二分的诚意认了错。为了挽回感情,小李写下了一份情真意挚的保证书,保证以后忠于家庭,再不生花花肠子。为表示诚意,还写下一份书面协议,将原本自己名下那套300多万的房子赠与小陈,说是让小陈可以更有安全感。小陈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终于原谅了对方,决定再给他一次机会。

经过了这场风波,小李在家中的表现如脱胎换骨。女儿平安出生,丈夫浪子回头,小陈又因为一纸房子赠与协议充满了安全感。一家人的生活渐渐回归正常。可是,这样幸福生活只持续了不到一年,小陈发现丈夫猫改不了吃腥,又开始夜不归宿,并且愈演愈烈。小陈几次跟老公交涉,却反过来被对方指责“你自己喜欢上网聊天,说不定已精神出轨了。”心寒的是,此前站在自己一方的公公婆婆也冷眼相待,反而责怪媳妇没本事,管不住老公。小陈气不打一处来,再次提出了离婚,并拿出了那份房子赠与协议。谁知老公竟说:“光有书面协议,法律上不承认房子的赠与事实。”为了争房产,男方还特地请来了律师。

走投无路之下,小陈来到了骆驼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了事情原委后,告诉小陈:“如果房子未办理公证及过户,即使有书面协议,对方如果后悔了,还是可以撤销。”“白纸黑字的房子赠与协议就不管用了?”小陈顿时傻眼了,忍不住掉下了眼泪。(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花心丈夫送300万房产表诚意,离婚时她一个疏忽,房子没了! )

 

 

李华阳律师: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合同性质为单务合同、诺成性合同。即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及其免除;其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赠与物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同时,还应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未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所撤销的赠与合同若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依《物权法》规定,需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比如赠与房子给受赠人,该房子需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若未依法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即撤销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关系,自始归于消灭。

本案中,小陈与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房子赠与协议,

属于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受赠人小陈未对房子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小李若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主张任意撤销权的,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小李可行使撤销赠与。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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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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