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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2020-04-28 16:03:59 | 李华阳 | 0人浏览 | 0人评论


公务员李某为提高收入,与好友顾某和钱某在所在地合伙开了一家宾馆,李某出资15万元,占该宾馆的10%,三方签订了合伙协议。后宾馆投入运营,李某一直获利颇丰。2019年初,李某与顾某和钱某因宾馆管理和分红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合伙经营,顾某和钱某便以李某是公务员身份,其从事宾馆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主张与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但遭李某反对,由此顾某和钱某向法院起诉。(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 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编辑:李冰)

李华阳律师:《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该规定是管理性禁止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李某身为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虽违反了公务员管理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合同效力应为有效。

相关法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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