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诉**公司2006年至2009年保险费补偿纠纷
作者:茹秀静 发布时间:2015-07-31 13:49:28 20人浏览 0人评论
案由:劳动纠纷
事情经过:由于某单位未给外埠农民工在2006年至2009年间上保险,夏**在离职后,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期在2006年至2009年间未给其上保险的损失。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
法律要点:《会议纪要》二中明确规定:“2011年7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对2011年7月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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