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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闫某因参与“1040阳光工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分析

2016-05-27 14:58:58 | 孙银亮 | 259人浏览 | 0人评论

关于闫某因参与“1040阳光工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分析

案件来源:实践办理

撰稿人:孙银亮律师(13523409525)

单    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一)被告人闫某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过程及发展

被告人闫某系江苏连云港人,2013年4月份,被告闫某在朋友孙某(系1040阳光工程中的老总)以来开封看工程的名义下来到河南省开封市。来到开封后,孙某就带着闫某了解“1040阳光工程”,每天孙某都会带着闫某到四家去听课,到每家后,都会有人向闫某讲“1040阳光工程”是连锁经营业,是国家引进的,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

该组织还向闫某讲解该工程是从国外引进,可以解决就业,刺激当地消费,是利国利民的好项目。要加入该组织,需要投资一个份额是3800元,第二份就是3300元,最少投资一个份额,最多可以投资21份,就是69800元,投资后就是发展下线,每人可以发展三个名额,这三人以后每人还可以往下发展三名,一次类推,年龄要求22-50之间。当时该组织还向闫某讲投资一份两到三年可以赚381万,投资11份两到三年后可以赚700多万,投资21份两到三年可以赚1040万。

该组织向闫某讲解,该组织属于自愿连锁行业,自愿了解、自愿加入、自愿退出,不对任何人强迫加入或退出,让被告人闫某感到该组织是合法的。

该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五级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买一个份额是业务员,一到二十份是组长,二十一份到六十四份是主任,六十五份到599份是经理,600份以上是老总。升任老总,需要发展29名下线,购买份额达到600份,该组织没有产品,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办公地点,就是要一直发展下线,不发展下线就没有工资提成,每个人最多发展三个下线,然后这三个下线再发展下线,然后再按照五级三阶制发工资。

同时该组织中的讲解人员还让闫某看了开封市的公交卡,该公交卡上有“1040”字样,令闫某相信该组织是政府允许的。

该组织还向闫某讲解05版百元人民币暗含“1040阳光工程”,笔者就被告所陈述的内容做如下总结:

   现象一:百元钞票反面右下角有29个点

   理由一:暗示每个人进入本“行业”申购21份,下面只需要29个人就可以上平台了。

   现象二:反面有五条银色的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人民大会堂门口有三个台阶

   理由二:凸出的银丝分为五段,中间的人民大会堂设计成三个台阶,表明连锁经营业这个行业是五级三阶制。

 现象三:05版人民币反面左边有五根柱子

   理由三:五根柱子代表从事连锁经营行业的“工、农、商、学、兵”五大类人群

   现象四:正反面都有“电话”类型的符号

   理由四:说明行业内部是靠电话联系的

   现象五:正面最上面从左到右有七个椭圆,最左和最右的是半圆

   理由五:七个圆代表七天考察期,经过七天考察,看明白加入后,两个圆重合,就代表圆满了。

   现象六:背面的13个点+16个点=29个点

   理由六:13个点是说05年的时候中国的人口是13亿。16个点是说台湾有16个民族,大陆的朋友可以打电话给台湾人来从事这行业

   现象七:反面有五条银色的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人民大会堂门口有三个台阶

   理由七:凸出的银丝分为五段,中间的人民大会堂设计成三个台阶,表明这个行业是五级三阶制。

   现象八:柱子旁边是交叉网状图案

   理由八:代表从事连锁经营这个行业的人就像网一样连接在一起,环环相扣,紧密配合。

   现象九:正面有24个点

理由九:说明行业人的手机是24小时不关机的

  现象十:正面毛主席眼睛看着三只猫,一只猫张嘴直立着,旁边“两只猫”举起前爪,作跪拜状。

理由十:张嘴猫代表邓x平,他在给后面的国家领d人训话,不管黑猫还是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

现象十一:正反面共有6个100字样

理由十一:代表发展达到600份后,就可以升任老总。

    该组织还向闫某讲解关于广西南宁、安徽合肥市政府广场雕塑及天鹅湖广场的事物寓意等暗含“1040阳光工程”(因该部分内容较多,笔者在文章后面附有链接,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阅读)

被告闫某在听了7天课后,被告人闫某已经被彻底“洗脑”,认为该组织是政府工程。听完课后,闫某便回家中凑69800元,打入该组织指定的账户中,之后该组织让闫某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反给闫某19000元作为其在开封的生活费,以后该组织会在每个月的15号向闫某的卡中反钱作为 “工资”,如果发展的下线越多,工资就越多,闫某为了追求高额 “工资”,便将自己的全部时间投入到发展下线,发展的下线均为自己的亲戚朋友,为了升老总,闫某不惜用自己家人的身份证虚构名额,并用自己的钱购买份额。因闫某在该组织中较积极的发展下线,其于2014年1月份升为该组织中的一名老总,并与2014年9月份被该组织任命为“能力总监”。

据被告人闫某自己供述,其共投入到该组织中40多万元,但自己共获利仅仅10万元左右,其大部分投入的资金都是血本无归。

2014年11月份,开封市公安局对该传销组织正式立案调查,被告人闫某于2015年5月被抓获。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

2015年9月2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闫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于2013年4月加入1040传销组织,2014年1月份升为高级业务员(老总),2014年9月份被任命为开封市1040传销组织的能力总监,负责传销组织人员的学习教育。在2013年4月份至2014年11月份之间,被告人闫某共发展下线7层40多人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务,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最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闫某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在本案中,1040阳光工程以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的方式加入,但有没有实际的工程、商品,该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悖于正常的经济发展模式,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1月14日 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下简称意见)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对象做出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意见》还对“组织、领导者”做出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已经升任老总,且被任命为能力总监,其在该组织中符合上述意见的规定,属于该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是根据《意见》规定,只有组织者、领导者能构成刑事犯罪,而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三、本所律师介入该案件后,认真分析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且被法院采纳。

该案件案发后,被告闫某家属来到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所在听了闫某家属的陈述后,认为该传销组织是全国性的传销组织,对该案件较为重视,并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闫某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多次到开封法院阅卷、会见被告人闫某、听取被告人闫某家属陈述后,对该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辩护律师与被告闫某沟通后,双方对公诉机关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特别是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闫某发展下线40多人有异议,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闫某发展40多人,只有一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人闫某也仅对其中的21人予以认可。最终,辩护人再次与被告人闫某沟通后,决定为被告人闫某提供罪轻辩护,并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闫某所参与的传销组织与一般的传销组织存在一定区别

该传销组织的组织性较为松散,该传销组织在发展成员过程中,并没有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要求组织者、参与者购买份额,没有强制要求组织者、参与者加入或者不准退出该传销组织,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公诉人认定被告人闫某发展下线40多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于被告人闫某发展下线人数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1、根据被告人闫某供述,其发展的下线共有21人。

2、在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仅有证人王某的陈述称其是被告人闫某的下线,并且称自己发展了12名下线,根据其所绘制的层级图,闫某发展的下线有44人,但是综合所有公诉人的证据,仅仅只有该证人的证明,而没有其他人的证言或是其他证据能与该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第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本案中证人王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人证言能与之间互印证,且公诉人也没有核实王某所提到的其他下线人员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对于证人王某的证言,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真实性后,方能做为证据使用。因此公诉人认定被告人闫某发展40多人,40多人是多少人,是41还是49,公诉人不能确定,且公诉人亦不能确定这40多人的具体名字信息,故公诉人认定闫某发展40多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被告人闫某发展的人数多少直接关系到其定罪量刑,请法庭综合本案所有证据对被告人闫某发展的下线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三)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他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 

被告人闫某作为一名农村出来的人,其在接触该传销组织时,并不知情该传组织是传销组织,其当时想法很简单,就是想挣点钱养家糊口。再加上当时传销组织为闫某办理的公交卡上有“1040”字样,更坚定了闫某相信该组织是由政府支持的,但是最终还是没有经得起诱惑加入该传销组织。辩护人认为,闫某在加入该组织时并不知情该组织是传销组织,这跟明知是犯罪还要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主观犯意上是有明显区别的,被告人闫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闫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其也是一名无辜的受害者。
   
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被告闫某自2013年4月份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9月份由李某任命为能力总监,该传销组织于2014年11月份被遣散。闫某加入该组织时间较短,一共才一年半,且闫某被任命为能力总监后仅仅两个月该组织就被遣散,闫某是开封地区中最后一名升任老总的,相对该传销组织中的其他老总,闫某在该组织中担任老总时间较短,发挥作用较小。

本案被告闫某由于受上线孙某等人的蒙骗,才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告收到的钱财都交给了上线,并没有获利,其也是受害者之一。闫某在该组织中的职务也是有李某任命,其在该组织中只是听从上级的指示来向下线传达一些精神,其起到的仅仅是次要作用。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闫某升任老总时间短,仅仅两个月该组织便被遣散,其在该组织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闫朝保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被告人闫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闫某从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本次因为被利益蒙蔽了双眼,而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其属于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能够从轻量刑。被告人闫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如何加入该组织的全部过程,以及与其相关的同案犯的犯罪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在评议时酌定对被告闫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和悔罪态度表现好,建议对被告人闫某能够从轻处罚,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审判机关在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大部分建议,并对本案做出判决。

2015年11月25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鼓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被告闫某发展下线人数21人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闫朝保发展下线共7层20余人,该事实对被告人闫某的量刑起到较大作用。同时法院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关于被告人闫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案件结语

案件判决后,辩护律师又再次会见了被告人闫某,闫某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感到非常满意,特别是对发展人数的辩护情节上,被告人闫某切实感受到了辩护律师利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对于判决结果,被告人闫某也感到很满意。

到此为止,从法律辩护角度来看这个案件可以说是圆满结束,对于被告人闫某来说判决结果也是最好的,但是对于被告人闫某的亲人来说可以说是他们这一生中唯一的最大灾难,因为他们面临的不仅仅是自己的亲人要遭受牢狱之灾,需要面对亲人的想念不能相见之苦。在现实生活中,被告人闫某的家人还面临被告人闫某为了发展下线所欠下的四十多万元借款,这无形中又是一个隐形的难言之痛。

笔者希望通过自己所办理的这个案件,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1040阳光工程”这个全国性的传销组织,希望能在你们听到这个组织名字的第一时间提高自己的警惕,不要因为一时的经不起诱惑被别人引诱而被“洗脑”。笔者通过会见被告人闫某得知,该“1040阳光工程”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其中广西南宁和安徽合肥的该组织比较庞大, 特别是在安徽合肥的市政府广场和天鹅湖酒店每天都会有很多的外地人被亲戚朋友带过去考察项目,实际上就是“1040阳光工程”的组织者通过合肥市政府广场上一些雕塑等来诱导外地人。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业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典型的传销组织。

更多关于安徽合肥和 “1040阳光工程”的相关信息,可以点击以下链接。希望更多的人能过提前了解这个传销组织,远离犯罪。

http://v.ifeng.com/vblog/others/201411/045a28f6-9d55-f78c-37a5-57151f68108e.shtml

 http://www.fcxxh.org/bbs/thread-33932-1-1.html

http://www.fcxzb.com/zbyz/_1040yggc_zgcxzz_zhfdxqd_1045.html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孙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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