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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 案例分析

2016-05-30 14:05:19 | 孙银亮 | 887人浏览 | 0人评论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

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实践办理

撰稿人:  孙银亮律师

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四)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在与被害人杜某厮打过程中将杜某打成重伤,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对康某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能否对康某适用缓刑是本案的焦点

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上述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只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包含三年)或是拘役的,且符合四种情形的才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将被害人杜某打伤,构成重伤二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按照该规定,被告人康某判处缓刑的机率很小,但如果能够判处被告康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只要被告康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的条件,那被告康某还是有被宣告缓刑的机会的。

三、本所律师介入该案后,积极与受害人协商,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该案件案发后,被告康某家属来到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所在听了康某家属的陈述后,对该案件较为重视,并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多次到新密法院阅卷、会见被告人康某、听取被告人康某家属陈述后,对该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最终,辩护律师通过综合分析案件了解到,被告人康某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之间并无矛盾,且双方平时关系尚可,且被告人康某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康某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大,本案中最主要的环节就是康某能否取得杜某的谅解。接下来的工作,辩护律师便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争取受害人的谅解,经过辩护律师、被告家人多次与受害人协商沟通,最终,受害人同意被告人家属共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同时,受害人杜某对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能够通过努力,让杜某与康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杜某的谅解,辩护律师深深地松了一口气。能够取得受害人谅解,代表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家属的努力取得了效果,并且被告人康某能够判缓刑的机率又更大了。

终于,开庭之前,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康某与杜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开庭过程中,辩护律师有针对性地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杜某的损失,且杜某已经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康某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经双方自愿协商,被告人共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辩护人认为,虽然受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但是,本案中的犯罪应该与事前有谋、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区别开,本案中被告康某并无犯罪的故意,且已经取得杜某谅解,判处缓刑确实不会再起到危害社会的作用,故建议法院能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二)、杜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的发生,系因杜某不按照工作流程所导致,且在杜某发生工作失误后,其不但不知道反思道歉,后来又两次跑到康某的工作岗位上对康某进行殴打。杜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杜某所亲笔签字的谅解书也能证明,杜某在本次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

(三)、犯罪嫌疑人康某在平常的生活及工作期间,一直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嫌疑人康某属于初犯。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康某并没有因为本案而逃脱责任,虽然犯罪嫌疑人康某因为双方肢体纠纷也受伤并在矿区医院治疗,但在公安机关要求进行配合调查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康某主动离开医院并跟随公安机关接受各方面调查并接受行政拘留处罚,犯罪嫌疑人对本案的态度是积极的。

被告人康某从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其属于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能够从轻量刑。

(四)、被告人康某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康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在评议时酌定对被告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发生的原因、双方过错、康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及全部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情况,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四、审判机关在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大部分建议,并对本案做出判决。

2015年12月15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新密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辩护人提出康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八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杞县公安局五里河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康某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综合上述情节,可对康某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康某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康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案件结语

故意伤害案件在近几年一直是刑事案件中的高发案件,因为故意伤害案件以受害人伤情鉴定为依据,其以轻伤为起点,只要是对方构成轻伤,很可能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

在一大部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意气用事,稍不注意,便将对方造成轻伤甚至重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便涉嫌刑事犯罪,但被告人的社会恶性真的就很大吗?答案不能一概而论。其实大部分的故意伤害案件都是临时大打出手,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刑事犯罪后,法律对该犯罪有明确的规定,轻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重伤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能否判缓刑还有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还要根据每一个案件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辩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孙银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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