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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2016-05-27 15:30:24 | 孙银亮 | 358人浏览 | 0人评论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仅适用于金钱债务类迟延履行金计算)

孙 银 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经于2014年8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该解释对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利率及方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之前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不同。笔者就自己对该解释的学习及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现将自己的见解与大家分享:

一、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金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款是关于对迟延履行金的最直接的法律规定,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看出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迟延履行金的组成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迟延履行金包括两部分,即: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例如:在一份判决中“甲某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即按照《解释》中规定的方法计算,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两者互不影响。

在《解释》之前,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在处理两者关系过程中,在实践中存在差别。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计算一般债务利息,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则是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而《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

三、 迟延履行金的利率、计算期间及计算方式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改变了之前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的利率。按照《解释》中的利率,换算成年利率后为6.39%,相对于之前的两倍利率明显少了不少,但《解释》明确了债务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即两者独立计算,互不影响。所以债权人最终取得的迟延履行金部分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样就比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要多。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则没有之前规定的高。

《解释》第二条对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期间作了明确规定,即: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 通过案例了解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例一: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4年11月4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03%×30+10000×0.0175%×3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10000×0.03%×6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例二: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4年11月4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0175%×30)。

五、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

《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例如: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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