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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6-06-19 16:18:59 | 谢明录 | 13人浏览 | 0人评论

  2013年7月28日,家住宁夏银川市的被告人陈某某(女,32岁),与被害人陆某某因邻里纠纷,在陆某某激烈的语言刺激下,陈某某在其某住处,随手拿起做饭的菜刀,将被害人陆某某手臂砍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十分懊悔,在其家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主动自首。陈某某的家人也主动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赔礼道歉,积极到医院看望被害人,并赔偿医药费。

     随后,陈某某的家属委托本人作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

   接到委托后,本人先后多次到拘留所会见被告人陈某某,详细询问了解案件中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先后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阅卷,还走访调查了相关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在此基础上,本人认真筹备辩护词等相关工作,为辩护积极做好准备。

     本人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重点从被告人自首、积极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认罪、悔罪角度积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取得陈某某被判决1年6个月,缓刑2年的结果。委托人及被告人陈某某对本人的辩护结果比较满意。

    在辩护过程中,本人热心的工作态度、细致的工作作风,赢得自己当事人肯定,也赢得被害人理解,同时也赢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的尊重,这是本人感到最值得自豪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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