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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律师人身权利有悖依法治国(原创)

2016-06-19 16:18:00 | 谢明录 | 53人浏览 | 0人评论

据法制晚报报道, 423日,北京市三里屯某写字楼某某律师事务所内,因对该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工作不满,天津籍男子陈某持刀并携带爆竹滋事,已被警方控制。

这不得不让人想起前几天连续发生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案件。421日,为一起刑事案件出庭辩护律师王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三人在湖南衡阳中院大门口遭到多名身份不明人员袭击。衡阳中院新闻发言人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称:“可能是(案件)受害人家属所为,目前衡阳市公安局已经介入调查。”。42日,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就自己代理的一个合同纠纷案,要求下达执行裁定书时,遭该院执行局法官和法警的殴打,致使眼部、面部、肢体等多处受伤。

从近期连续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主体来看,有代理人、有受害人家属甚至有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从时间来看,均是律师在依法执业、合法行使职能之时。从近期这些案例来看,充分说明当前许多民众甚至有一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是多么淡薄、法治观念是多么薄弱,律师的执业环境还有许许多多不尽人意之处。

多年来,我国就提出了依法治国大政方针,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十八大后,十八届四中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作为普通民众,侵犯律师人身权利,以“不懂法”为托辞,除应该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吃一堑,长一智”,还是可以原谅的。但是,作为维护国家司法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侵权律师人事权利,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外,却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整体形象,无疑给本来就司法公信力差的司法大环境更加蒙上了一层阴影,破坏了国家依法治国大政方针。我国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正当的权利和利益。正是律师这一特殊的社会地位,极易受树立多方“对立面”,同时,也正是律师的这一特殊地位,又往往是恒量法治环境良好与否的“试金石”。

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而实现这一目标,广大民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亟待提高,任重道远。针对司法公信力问题,近期国家从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而关键看是不是能够落到实处,同样,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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