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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防止财产转移是一个永恒的法律课题,离婚诉讼一般都伴随着财产分割问题,但是在诉讼程序过程中转移财产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转移财产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转移财产的行为要进行举证,而且往往举证的难度很大。因此,乐清离婚律师建议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此种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之内,申请人必须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当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毁损、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申请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财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法院对另一方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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