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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级)

2019-06-06 11:50:08 | 周鹏飞 | 13人浏览 | 0人评论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冉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冉xx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经过今天上午的庭审,本案事实已基本清楚,被告人xx也自愿认罪,因此在定性方面辩护人并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望法庭能酌情予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与受害人原本系同事关系,一起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垟田村拓伸煤机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无任何矛盾,因被害人与被告人儿子冉xx因工作上的琐事发生冲突,被告人看到被害人殴打被告人儿子而且鼻子在流血才动手打了受害人,触犯了刑事法律。但是本案的发生确系事出有因,被告人的行为与其他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应当予以区别对待。望法庭能够查明事实,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等情况,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所使用的游标卡尺,本身就是被告人日常上班用的劳动工具,并非刻意准备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在情急之下顺手用手里的游标卡尺打伤了被害人,辩护人认为这与普通的持械故意伤害案件也应当予以区别对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属于间接故意

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多次的供诉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本来只是想打被害人的肩膀,但是却打到了被害人的头。由此可见,被害人内心当时是不愿意看到被害人重伤二级的结果发生的。且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头部受伤流血以后不仅没有继续实施攻击,而且第一时间将被害人送到温州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且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6万元。被告人放任其行为的结果属于间接故意,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于直接故意犯罪要小的多。

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无论在公安阶段的多次供述,还是在今天的法庭上,始终供述一致,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没有反复。可见被告人在主观上已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悔罪意愿强烈。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今天的庭审也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完全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五、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平时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本次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六、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取得了受害人充分谅解,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控制,酌情可以减轻处罚

案发后,经柳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可见,被告人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谅解。从安抚受害人,减少社会危害后果的角度来说,本案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因此,鉴于被告人的赔偿态度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七、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谅解,社会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社会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完全符合缓刑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从实际效果看,让被告人有条件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这也是“报应性司法”向“目的性司法”转变的具体体现之一,同时也是人权保障的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周鹏飞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冉xx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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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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