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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诈骗罪案(辩护词)(2016)浙0382刑初1350号

2019-06-06 11:51:22 | 周鹏飞 | 22人浏览 | 0人评论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经过阅卷、会见被告结合庭审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辩护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可以适用缓刑,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并予以合理采纳。

一、涉案车辆已经找回并返还受害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未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

二、本案民事部分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并取得了受害人充分谅解,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控制,酌情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并通过家属和受害人取得联系,除真诚向受害人道歉外还向将车辆押金4800元折抵赔偿款给受害人,并赔偿李XX经济损失3万元。李XX和张XX均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张XX从宽处理。可见,被告人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谅解。从安抚受害人,减少社会危害后果的角度来说,本案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因此,鉴于被告人的赔偿态度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希望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张XX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推卸责任,悔罪态度良好。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今天庭审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

经调查核实,被告人张XX此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得知一年前被告人的母亲患了肺癌,被告人为了给母亲治病不仅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还向亲朋好友筹措医疗费用,负债累累。巨大的生活压力让被告人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又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这段时间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今后也绝不会再犯。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他也多次表达了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希望法庭念其初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家庭情况比较特殊

被告人妻子失业在家,又有两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原本就因给母亲治病,负债累累,被羁押后使得这个贫苦的家庭更加窘迫。被告人妻子得知丈夫触犯了刑事法律,终日以泪洗面。可以说被告人就是她所有的希望和寄托。法律是无情,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被告人特殊的家庭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谅解,社会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社会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完全符合缓刑条件。从实际效果看,让被告人有条件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周鹏飞 律师

                                                                0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对被告人张xx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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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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