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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举证责任

2015-10-29 11:00:16 | 周鹏飞 | 9人浏览 | 0人评论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公诉方(检察机关)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并且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能够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对于那些与犯罪事实重合的量刑事实,公诉方承担不可转移的证明责任,而且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标准。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包含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之中的量刑事实,公诉方在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一并承担证明责任,并需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而在量刑程序中,除非控辩双方对这些量刑事实提出合理的疑问,否则,公诉方对这些量刑事实就不必再次承担证明责任。

对于那些独立于犯罪事实的从重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系主犯、累犯、认罪态度不好、拒绝赔偿、前科劣迹、犯罪后逃逸、社会影响恶劣等,公诉方只要提出了量刑建议,并将这些情节作为支持量刑建议的事实基础,就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与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一样,公诉方对从重量刑情节的证明,也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程度。

而对于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等,向法庭提出并要求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也应向法庭承担证明责任。在此情况下,公诉方与被告方的诉讼立场就达成了难得的一致,共同承担证明此类量刑情节成立的责任。当然,对于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被告方通常会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尤其是那些为公诉方所经常忽略的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被告人平常表现良好、犯罪后积极救助被害人、被告人有老人需要赡养、有孩子需要扶养等,被告方一经向法庭提出,并用来支持本方的量刑意见,就应承担证明责任。

    不仅如此,在那些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方只要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并附具新的量刑情节的,也应承担证明该类量刑情节的责任。例如,被害方通常会提出被告人拒绝悔罪和赔礼道歉,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的生理和心理创伤,被告人拒绝提供民事赔偿,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强,被告人存在报复或者重新加害被告人的可能性,等等。对于这些通常为被害方所独知的量刑情节,被害方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然,与公诉方提出的从重量刑情节一样,被害方提供的此类酌定量刑情节,通常也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有可能被用作从重处罚的根据。

    乐清刑事辩护律师www.wzlawyers.com/criminal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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