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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

2015-11-04 10:51:28 | 周鹏飞 | 10人浏览 | 0人评论

DNA技术在司法领域也已经普遍适用,涉及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亲子关系诉讼来解决该方面的问题,抚养纠纷有时也会涉及到亲子鉴定问题。DNA鉴定技术可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证明,普遍被司法部门所使用。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一部分当事人拒绝配合去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鉴定的程序无法开展,使案件不能顺利审理,难以辨别孩子是否属于男方亲子。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亲子关系涉及身份关系,应当以自愿为原则,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根据证据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婚姻法解释三也有明文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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