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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往往伴随着抚养权归属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此,夫妻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但是此种规定是通常情况,并非绝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同样规定:“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子女,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那么离婚纠纷处理过程中关于抚养权归属是否要倾听子女的意见呢?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认为其无法辨别是非进而正确表达意愿,故十周岁以下孩子的态度法院是不予考虑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在离婚时已经年满10周岁,则应尽处理好与孩子的关系,取得孩子的理解,在与哪一方共同生活这个问题上得到孩子的倾斜,才能更顺利的取得抚养权。当然子女的意见也不是绝对左右抚养权归属的, 人民法院还是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最终决定子女归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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