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范围
作者:孙煜翔 发布时间:2020/6/28 13:20:12 1人浏览 0人评论
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是有范围的,由哪一级法院审理某个刑事案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很多人想要将自己的案子转到别的法院审理是不可能的。下面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孙煜翔律师就来讲解一下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实行的是四级两审制。
四级法院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几层人民法院,对应我们经常说的中央法院、省法院、市(地区、州)法院和县(区)法院。
一般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
基层法院审理优势:1、法院能更方便的了解案情;2、诉讼参与人出庭更方便,如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监护人、鉴定人等;3、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话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严重刑事案件由中层法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非常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在我国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话,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高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话,只能上诉到最高法院也就是中央法院,这是非常被动的。高级法院一般都不会审理一审案件,只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上诉的二审案件。
最高法院不受理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最高级的法院了,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话,是没办法上诉的,这和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度不和。
在我国历史上,最高法院只受理过一起刑事案件,就是林彪、四人帮集团案。除此之外,最高法院没有受理过任何一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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