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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医疗行业犯罪八大裁判要旨、观点集成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6-08-24 14:48:28  95人浏览 0人评论

标签:高天律师 河南高天律师 民商纠纷律师 刑辩律师


1.裁判观点: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528号。

裁判理由:乐山中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明知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具有经营咖啡因的资质,主观上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但对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擅自贩卖购进的咖啡因,并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贩毒故意,客观上乐山中西制药有限公司对经营对象有一定的审查行为,且仅向具有经营权的特定企业销售。乐山中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行为与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获得咖啡因具有因果关系,但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向社会贩毒的结果,乐山中西制药有限公司并不知情,其行为与同济药业向吸毒人员出售咖啡因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乐山中西制药有限公司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裁判观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806号。

裁判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国有事业单位,中心网管员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务性质,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基于职务行为获取了不正当报酬,依据最高法,最高检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非法收受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为销售方谋利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裁判观点:医生超出职权范围进行体检猥亵妇女构成犯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8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987号。

裁判理由:医生在对病人进行体检时,利用病人对医生权威的信任,以及对体检流程不了解等认识能力的限制,在医院诊室这一特定的封闭场所,在病人精神上受到强制的情况下,采用明显超越医生职权范围的方式,接触病人隐私部位,情节严重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4.裁判观点: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持刀伤害医护人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1026号。

裁判理由:行为人对医院为其所做的医疗效果不满,预谋报复,持刀到医院对参与治疗的医护人员行凶,犯罪动机明确,犯罪对象具有针对性,主观上伤害故意明确,客观上伤害对象特定,其行为符合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5.裁判观点:医院抢救中的失误不能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9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685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尽管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失误,但这种失误并非明显失误,且可能存在于一切抢救过程中,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将此失类失误排除在医疗事故情形之外,由此,本案医疗机构的失误没有中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6.裁判观点:行为人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4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503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行为人不仅知道制药企业购买药用丙二醇的用途,而且知道二甘醇被用于加工药品后,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实施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行为人以二甘醇假冒药用丙二醇销售的行为与本案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7.裁判观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备医疗从业资格而非未经注册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6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283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兆均于1953年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门颁发的医师证书,已具备了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从1998年10月起从事医疗活动虽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8.裁判观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2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732号。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是针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所作的规定,其中关于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规定,是对达到达到《标准》的几种情节之列举,而不是法院审判的依据,《解释》虽是对非法行医罪的解释,但其中关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仍适用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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