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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借贷关系中尽量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2-08 19:03:15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标签:高天律师 河南高天律师 民商纠纷律师 刑辩律师

近年来,民间借贷可谓无处不在,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也逐年增加。很多案例存在借贷双方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作为借贷中间人的担保人也时常被牵扯其中,极易产生纠纷。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担当担保人,轻率的担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扛不起的麻烦。作为借贷双方当事人以及借贷担保人,如何在借贷关系中尽量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针对此类问题,给出以下提醒:

 

1、不办抵押登记手续,难获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大额借款并用房地产或车辆作为抵押,甚至将房产证或车辆行驶证交给出借人,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出借人到时没有收回借款而诉至法院时,并不能行使房地产或车辆拍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当事人要想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为避免以民间借贷为由的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而上当受骗,律师提醒大家,出借人对大额借款要先审查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固定资产和信用程度,以及已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他人借款的数额,特别要注意高利息的借款用途,用资产抵押的也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银行凭据、款项往来证据要保存好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为避免虚假诉讼和实际上未履行借款支付行为的情况,法院对大额借款将要求当事人说明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甚至资金去向并提供相关证据,而并非凭一份借条或借据就可以作出判决,故当事人应当保存好银行凭据、款项来往等相关证据。

 

在民间借贷中往往只有借条而没有书面借贷协议,此时的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其不仅证明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而且一般情况下可以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故而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借条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只要无相反证据,即应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借条并非是唯一的债权凭证,特别是大额借款在诉讼中,原告还应当向法院提供已经交付了借条中约定借款的证据,以便法院审查借款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款项来源和去向、基础合同和双方经济状况等,被告提出抗辩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后,法院将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进行分析,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或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存在明显不合理性,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相关证据的保存至关重要。

 

3、只有借款合同,不能认定已实际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所以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交付款项时还应出具借条或借款收条,当然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上明确注明借款已交付,或者约定通过银行交付并保留银行支付凭证。

 

4、担保签名要谨慎,内容条款需看清

 

借款人、担保人在借贷合同或借条上签名时,要审查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特别是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利息约定和担保内容及方式。同时,绝对不能在空白纸张上或空格的借贷合同或借条上提前签名,以避免事后填上的内容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

民间借贷是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法的借贷行为,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和社会信用形式的补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的促进作用。它看似十分简单,实际上问题不少,当事人在处理相关事宜不明白时,要尽可能向司法工作人员或律师咨询,以避免、减少纠纷和风险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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