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自认的虚假债务不应由配偶共同偿还 _律师文集_高天律师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高天律师

http://gaotian.1148.cn

律师文集

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当前时间:

夫妻一方自认的虚假债务不应由配偶共同偿还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2-27 18:58:31  4人浏览 0人评论

 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争议不断,媒体报道因虚假债务“被负债”的案例时见报端,但夫妻对外债务的纠纷首先是个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进行审理,对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定远比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详细,虚构债务并非易事。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要旨

一、夫妻一方存在与“出借人”恶意串通、虚设婚内债务可能性的,该夫妻一方单方对“债务”的认可,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技术支持:律法网 版权所有:高天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4101201210620521
电话: 手机:18903716695 您是该网站第44176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1148.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