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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签合同,防止诈骗

2015-10-02 16:53:31 | 李井刚 | 6人浏览 | 0人评论

原告浙江省A 公司与被告王某于200710月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位于东莞市某镇的厂房共2000平方米租给A公司用于生产塑胶产品,租金为每平方米30/月;王某必须在1231日前提供500千伏安的用电量的供电到工厂配电房(注:本厂房现有用电量100千伏安);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交付押金6万元。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主可以向承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王某交付定金6万元,A公司在厂房内安装了机器设备,并按月交付租金,王某没有办理厂房用电的扩容手续,A公司也没有催促王某办理用电扩容。

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合同后,又与第三方B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08228。该合同还约定了350万元的违约金。

20083月,A公司向浙江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厂房租金30万元、押金6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355万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A公司除了向法院提交厂房租赁合同、押金收据、房租交费收据及安装机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等票据外,还向法院提交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及支付B公司300万元违约金的收款收据。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500千伏安用电电源,构成违约,应当赔偿A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于是判决王某向A公司付赔偿金355万元,返还租金、押金36万元。王某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涉案厂房进行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最后该厂房折价 400万给A公司。

本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租赁合同纠纷,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案情,也不能排除本案有诈骗的可能。假如A公司与B公司是串通好的,A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故意约定效高的条件,如500千伏安用电量的电源。然后,再故意与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故意约定数额较大的违约金。这样陷阱就挖好了。要知道在2个月的时间内完成500千伏安用电量的扩容并非很容易做得到的,况且很多人可能在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注意,在承租人没有催促的情况下也没当一回事,等到对方诉至法院,一切都晚了。因为,即使怀疑对方是诈骗,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判决。因此,本案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慎重审查合同的每一条款。不管对方是否有诈骗的故意,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都要根据自己履行能力,慎重审查合同的每一条款,不能抱任何侥幸的心理。要知道,诈骗者往往利用在合同中约定较高的利益来诱人上钩。比如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诈骗者在合同中约定较大数量的标的物,并约定较短的交货期和较高的违约金。因为他们知道,在这样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完成货物的生产,但是根据一般人的心理,好不容易遇上一宗大单,即使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也舍不得放弃,往往是想先签订合同,再想办法,却不知道这本身就是一个陷阱。

2、谨慎选择交易主体。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因此容易忽视其他一些细节。当今社会还没有达到高度的诚信,社会上欺诈的行为还是很多的,因此在选择交易伙伴时要谨慎。不仅要注意审查其主体资格,还要审查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其过去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可能进行了解。

3、注重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很多当事人不注重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其实不然。例如,本案如果把管辖法院约定为王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不仅可节省诉讼费用,还可能有其他对王某有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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