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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得拆迁补偿后拒搬离,阻拦法院执行被判刑

2015-09-16 15:51:14 | 李妍 | 9人浏览 | 0人评论

【事件回放】

事件当事人孙某是浙江奉化市一村民,20115月,孙某与当地房屋拆迁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依约取得补偿款。但拿到补偿后孙某拒不履行搬离义务。当地拆迁办无奈之下,于2012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要求孙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腾空移交拆迁办的胜诉结果。

法院判决后,法院多次对其进行劝说,但孙某仍拒不执行。事态延续,直至2013123日,奉化法院执行法官和十余名法院工作人员来到孙某住处准备进行强制拆除,孙某见势不妙,跑至四楼楼顶,开始泼洒汽油。期间孙某扔下一个未熄灭的烟头,被一名执行法院及时发现并踩灭。

孙某再次被诉至法庭。庭审中,孙某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忏悔。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孙某触犯刑法,定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并作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刑事处罚。

【京润律师解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法院对孙某罪行的定性并无不当。

   其次,法院考虑到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全部执行义务也已履行完毕,因此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定量合理。

综上,法院判决实属合法。

在此,拆迁律师也想借此次事件提醒大家,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订立的,如果您当时对补偿协议有不满意的地方,就不要签订。如果您签订后对部分内容有异议或想反悔,协议签订便生效,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好无效之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可撤销的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大家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慎而又慎,三思后行。本案孙某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违法行为,大家切莫效仿。如果遇到了什么问题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必要时可以向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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