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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农村大学生毕业后经常会产生这样一个困扰,当初是按国家政策将户口迁到学校,但在本村却不能继续享受村集体成员待遇。毕业后工作无着落,也失去了集体成员资格,大学念完,反倒“一无所有”。那么,是否真的就如村集体所言,户口迁出,就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了呢?征地律师就此社会热点问题,结合自己多年从业经验,为大家整理相关知识如下。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是在面临土地征收补偿和土地承包纠纷时极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在实践中争议很大。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取得?
作为具有明显身份属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途径有两种:1.依法定事件原始,如出生;2.依合法行为加入取得,如妇女嫁入该村或被收养的孩子等。农村大学生出生于农民家庭,因第一种情形取得资格。
其次,如何确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成员资格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长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生活,户籍置于本地或曾有户籍关系
要求大学生将户口迁至学校,是出于方便学校管理的需要。但并不代表学生就成为学校所在地的的常住人口,丧失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资格。
二、以本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并与该集体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户籍转到学校的农村大学生虽然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有了其他的生活来源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方以户为单位,大学生一人户籍性质转变,但其家庭户籍性质并未转变。在其获得与城镇人口相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之前,其家庭支持仍是其最稳妥的生存来源。
而北京拆迁律师执业多年,在承办的多起类似案件中,法院多以当事人是否以农村集体土地为固定生产生活来源和基本生存保障来判断。即如大学生毕业后,在外地找到工作,有了稳定来源,则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毕业后未找到工作,不论户籍是仍在学校或转回原地,在其履行村集体组织成员义务的情况下都不应剥夺其享受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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