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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有哪些?

2015-12-14 16:49:23 | 李妍 | 10人浏览 | 0人评论

张志同律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首先,让我们确定一下被拆迁人的范围有哪些。

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外,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是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那么,居委会可以作为行为主体参与房屋拆迁吗?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来看,居委会不属于政府下属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

加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它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应特权与被征收人协议,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规则。

综上北京拆迁律师认为,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不能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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