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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外来户房屋被征收,享有何等补偿权(二)

2015-12-03 15:58:11 | 李妍 | 12人浏览 | 0人评论

张志同,李海霞

从上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标的为待征房屋,其之所以能够获得补偿,是基于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和房主的户籍、身份等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对被征收房屋享有所有权是确认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权利人身份的法定标准。既然房屋征收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作价补偿,那么房屋所有权作为物权而言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户籍身份不同而差异化。

案例中,白云区政府提出“外来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该低于本地原住民的标准,甚至根本就不应该给予补偿”,把户籍、“外来户和本地居民”身份等作为区分和决定补偿高低的标准,此举显然违背了前述规定和原则。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绝不能单纯地以户籍、身份等来区分不同被征收人之间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等权利,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制订征收补偿标准以及补偿规则。即便像陈某某等因购房而落户的“外来户”也有权基于物权,获得和本地住户同等的房屋征收补偿权。

此外,有一类特殊的外来户——“外嫁女”、“上门女婿”,他们的征收补偿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农村。“外嫁女”和“上门女婿”户籍所在地通常会随着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变动,但有时两者之间会出现步差,如,女方出嫁或男方入赘后,户口并没有迁往对方处,仍留在原籍;或者离婚后没有把户口迁回原籍,仍留在婚后迁入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外嫁女”和“上门女婿”不能和原住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常会被扣上“外嫁”、“入赘”的帽子,以婚姻状况、户籍变动为由,少给或不给拆迁补偿。其实,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我国人口管理实行的是户籍归属地管理制度,身份以户籍登记为准,“外嫁女”、“上门女婿”户口迁入或迁出登记后,他们就成为户口所在地某个村、社区等集体组织成员。而同一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又是权利是平等的,那么,在分红、安置补偿等方面采取差别化待遇显然有失公平。

其次,基于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原则,“外嫁女”和“上门女婿”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四个方面,妇女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对侵害“外嫁女”、“上门女婿”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已有判决对其违法性进行了确认。2013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其作出(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169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办事处对“出嫁女”及其子女获得股份资格进行限制,从而导致第三人无法享受与其他村民平等的股东资格和村民待遇,属于对妇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侵害。

故,北京拆迁律师提示,征收人必须摒弃以户籍、身份划定房屋征收补偿权利人和区分补偿标准的错误做法,遵循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地制定征收补偿标准,保护好不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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